(2017)桂09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庞世臣、玉林师范学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世臣,玉林师范学院,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庞世臣,男,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玉林师范学院,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教育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贺祖斌。被执行人: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教育中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周必宁。庞���臣与玉林师范学院、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师范学院、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庞世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师范学院、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唐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盛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