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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霄鹏与张银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霄鹏,张银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631号原告:刘霄鹏,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包头市。被告:张银柱,男,蒙古族,个体,1973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霄鹏与被告张银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霄鹏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杰二0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