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霄鹏与张银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霄鹏,张银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631号原告:刘霄鹏,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包头市。被告:张银柱,男,蒙古族,个体,1973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霄鹏与被告张银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霄鹏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杰二0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