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异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梁等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185号案外人: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罗中正,董事长。委托代诉讼理人:刘爽,男,1988年9月15日,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担保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99号城投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0075765G。法定代表人:孙光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真,女,1994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合川区。保全被申请人:梁英,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保全被申请人:荆世勇,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洲桃片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新村118号。法定代表人:荆世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兴农担保公司与梁英、荆世勇、川洲桃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兴农担保公司申请的诉讼保全,具体保全中,本院向城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城投公司认为协助执行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城投公司称,请求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2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事实及理由,城投公司与川洲桃片公司没有签署与协助执行款有关的合同,川洲桃片在城投公司没有应收账款,故无法协助执行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2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兴农担保公司称:请求依法处理。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2017)渝0117民初6812号兴农担保公司与梁英、荆世勇、川洲桃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兴农担保公司申请的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2017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7执保429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梁英、荆世勇、川洲桃片公司名下价值470万元的财产。具体执行中,在2017年7月26日,向城投公司发出(2017)渝0117执保42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请城投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川洲桃片公司在城投公司拆迁安置赔偿款(补偿款)47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城投公司签收送达回证并注明:区政府未明确我司作为川洲桃片厂的拆迁主体,我司至今未签拆迁合同,故我司不承担保全的义务,无法协助执行。另查明:2017年7月25日兴农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查封财产线索称,其查证川洲桃片公司在城投公司有到期债权800万元。上述事实,有(2017)渝0117执保42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渝0117执保42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川担保文【2017】29号函、申请查封财产线索等证据,载卷佐证。本院认为,为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兑现,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范围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院依据兴农担保公司的保全申请,实施保全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保全的财物限于与本案有关财物,尽管兴农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但是兴农担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川洲桃片在城投公司有应收账款,本院向城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城投公司履行协助执行冻结川洲桃片公司在城投公司应收账款的义务,该执行行为无事实依据,应当撤销,故案外人城投公司提出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2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协助执行事项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2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以下事项:“冻结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拆迁安置赔偿款(补偿款)470万元,冻结期限3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文峰审判员 尹晓华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