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花,潘兴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582号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黎川县京川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董事长。被告:李玉花,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潘兴旺,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花、潘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尧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