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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玉强与陆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强,陆才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959号原告:王玉强,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才金,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强诉被告陆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玉强负担。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炳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