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程天、陈林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程天,陈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程天,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经商,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林安,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程天与被执行人陈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闽092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程天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林安支付货款27100.9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均无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