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某与拉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某,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088号原告:新某,男,蒙古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新某诉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民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新某负担。审判员 宝力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那木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