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学奎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奎。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培新,职务局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学奎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证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四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撤销房地产权证及执行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该房产有抵押,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四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