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兴安盟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文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盟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蔡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兴安盟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兴安街市宾馆贵宾楼南门市。法定代表人杨淑君,经理。被执行人蔡文学,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兴安盟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文学典当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蔡文学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兴安盟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蔡文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内2201执4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文学、李淑芹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和平1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建筑面积:142.74平方米,房权证号: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XXXX号,地号:2-24-346-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文学、李淑芹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和平1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建筑面积:142.74平方米,房权证号: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XXXX号,地号:2-24-34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