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苒、郑莉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苒,郑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李苒,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水域天际33-2-501,身份证号码:420104198807150823。孙燕焕,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37-20号4楼2号,身份证号码:420102196312060621。被执行人:郑莉萍,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民终18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莉萍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莉萍的银行存款29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立即腾退武汉市硚口区华生.汉口城市广场南区D7-3-104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