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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王家贵。被执行人: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远俊。本院在执行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