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宽玉与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玉,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3474号原告:王宽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王宽玉之子)。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小区。负责人:智英,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启干(特别授权),男,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原告王宽玉被告与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和丽都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曙杲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宽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丰和丽都业委会的负责人智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启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宽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修缮、维护房屋公共部位,解决原告屋内墙面漏水问题,赔偿原告因墙面漏水导致的损失6000元;2、判令被告因未履行修复义务导致原告车库被淹而损坏的设备,如被告不修复,判令被告赔偿修理费20000元;3、判令被告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恢复小区原有绿化。4、判令被告赔偿因未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汽车损坏的修理费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有义务对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项目进行维修、服务与管理。原告自2011年购买的小区住宅卫生间漏水向,向被告报修后也不了了之,导致原告家中墙面出现泛碱、木地板常年变形、门框腐烂等一系列问题。2015年8月初,晚上下大雨由于被告失职导致小区3栋楼房被淹,原告车库内财产遭受损失。被告平时不按《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要求每天按时、按次进行巡逻,对原告受水淹的损失不闻不问;小区管理混乱,监控都无用,致使原告的汽车两次受到擦碰,左大灯破裂,保险杠损坏无法查找行为人;被告对小区公共绿地养护和管理不到位,绿化变菜地受损坏,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丰和丽都业委会辩称,一、原告的卫生间墙面漏水在其报修后被告在第一时间到现场查看,并书面告知开发商,物业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和转告义务,原告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二、2015年8月原告自行车库被淹,造成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5年的特大瀑雨,因小区前三排的房屋地势较低,河水倒灌。原告通宵抽调水泵排涝抢险,地下车库60多辆汽车被通知开出车库,原告称不闻不问不是事实。三、原告称其车辆被擦碰,应保持现场,并报警或报小区物业,而没有向被告报告,此外业主对私有财产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四、原告诉被告小区有小种植的现象,小区物业一发现有此现象,立即就清除。小区保安正常巡逻,有记录。原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没有任何依据,目的为拒交物业费寻找借口。为尊重客观事实,请求法院依法依规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30日丰和丽都小区业委会成立,并制定了管理规约。8月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并到大丰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原告王宽玉系丰和丽都小区业主,2011年购买了该小区12号楼(系多层住宅)503室建筑面积为143.81㎡的住宅一套及建筑面积为8.91㎡的车库一间。2014年原告卫生间漏水,向被告反映要求维修,被告于11月向开发商反映了原告家卫生间管道漏水的情况。2013年12月及2016年4月原告的汽车停在小区内两次被其他车辆碰刮,左大灯与左轮胎上方金属挡泥板受损。2015年8月初晚间突下暴雨使得丰和丽都小区南部三栋楼底楼车库进水,原告车库遭淹,部分财产受潮。原告因上述等事项要求丰和丽都业委会解决未成。自2013年8月丰和丽都业委会接管小区物业起,一直未交纳物业费。丰和丽都业委会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宽玉缴纳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费3952.66元。本院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丰和丽都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王宽玉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照片、丰和丽都管理规约、丰和丽都业委会小区房屋遗留问题的统计表、丰和丽都业委会写给开发商晟大置业公司及董事长《关于要求加快处理房屋遗留问题的函》、被告开例给开发商小区住房质量存在问题的具体业主名单、本院(2017)苏098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丰和丽都业委会自2013年8月接管丰和丽都小区物业后实行自治管理,在制定的管理规约中规定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治安绿化的管理,并向业主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维持小区物业的正常运行。原告入住小区后其卫生间漏水,属于开发商的建筑质量问题,并非是被告服务质量引起的,原告向被告报修后,被告也通知开发商对原告家中的漏水进行维修,应认为被告尽了协调义务;关于原告车库被淹财物受损,是由于2015年特大洪水造成的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并非是被告的服务行为过错所致;至于原告诉称其汽车两次被他人车辆碰擦受损,是原告不履行义务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被告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赋予物业管理者在小区内有对业主的车辆停放、行驶、交会时有负责指挥、强制管理的权力,原告的车辆受损应通过交警部门处理。因此,原告主张的上述受损事实与被告物业服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当然,被告在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广大业主也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文明的小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宽玉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王宽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梓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