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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龙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王龙胜,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淮中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