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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依安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与绥棱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安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绥棱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依安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法定代表人朱剑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绥棱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刘国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安县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棱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亚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