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兴、李钦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李钦萌,郑州家燕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李国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彬,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钦萌,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延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针,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家燕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8号院8号楼11层1101室。负责人:王亚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磊,男,该分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李国庆,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兴因与被上诉人李钦萌、郑州家燕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原审被告李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4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刘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娄杨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