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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50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女,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岭、高玉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