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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树辉与黄秋香、王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辉,黄秋香,王照芬,尹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612号原告张树辉,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黄秋香,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王照芬,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尹洪刚,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沧县,。原告张树辉与被告王照芬、黄秋香、尹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树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树辉、黄秋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