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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沁阳市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靖江、李金香、刘立洲、肖胜利、马玉清、姚林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靖江,李金香,刘立洲,肖胜利,马玉清,姚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沁阳市香港街9-3号。代表人:朱广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靖江,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香,女,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立洲,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胜利,男,1952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玉清,女,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林林,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沁阳市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靖江、李金香、刘立洲、肖胜利、马玉清、姚林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8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朱靖江有银行存款、车辆,本院依法进行冻结、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朱靖江银行存款1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朱靖江名下的轿车一辆,暂无法控制和处置。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肖胜利罚款2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肖胜利执行拘留,在执行拘留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肖胜利、马玉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本案标的37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肖胜利、马玉清于2017年5月13日履行3万元,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30号前履行2000元。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肖胜利提前解除拘留。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378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4万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8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