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红缨与王峰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缨,王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周红缨,女,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王峰江,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红缨与被执行人王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