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洪陨与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陨,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175号原告:赵洪陨,女,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张新,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陨诉被告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洪陨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