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振惠、李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振惠,李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民特52号申请人:吴振惠,女,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李进,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地: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吴振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进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确认:被申请人李进与申请人吴振惠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5日,昆明市公安局科医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吴振惠报警称李进于2004年10月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公安机关至今未发现该人行踪。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限已经届满,李进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系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其依法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现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自2004年10月8日起至今下落不明已多年,且经本院公告后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进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慧人民陪审员 成绍清人民陪审员 钱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