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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6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李洪克小磨香油加工店与洛阳市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高太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李洪克小磨香油加工店,洛阳市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高太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699号之三原告: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李洪克小磨香油加工店。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村。注册号:410381600089480(1-1)。经营者:李洪克,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褚宏山、张书魁,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97609571A。法定代表人:高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少甫,偃师市商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太和,男,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原告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李洪克小磨香油加工店诉被告洛阳市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高太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李洪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魁、被告洛阳市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甫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李洪克小磨香油加工店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李洪克小磨香油加工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李洪克小磨香油加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保全费917元,共计1808元,由原告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李洪克小磨香油加工店承担。审 判 长  牛聪敏代理审判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耿子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