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建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建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910号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法定代表人:熊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培成,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银,身份信息不详,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