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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顾建政与王乘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建政,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乘东,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孙绚,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顾建政与被执行人王乘东、孙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顾建政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乘东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阔口城笏公路的房地产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阔口1XXX8、阔口1XXX9、阔口1XXX5、阔口1XXX6、阔口1XXX0、阔口1XXX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XX2]字AXXX5号)可供执行。另查明,上述房地产已抵押给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并已被本院(2015)荔执字第1678号、(2016)闽0304民初2665号之一先后采取查封措施。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地产。另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