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执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宝业兴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宝业兴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36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宝业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诚信祥钢材市场北区N-07号。法定代表人:邢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源源,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建梁,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苏F×××××号起亚牌汽车车辆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苏F×××××号开瑞牌汽车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