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静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静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832号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长山路9号双湾国际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745568175。法定代表人:刘付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千,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静武,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静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崇涛人民陪审员 唐毓瑾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