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崔英玉与朴东赫、韩松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崔英玉,女。申请执行人朴东赫,男。被执行人韩松哲,男。申请执行人崔英玉与被执行人朴东赫、韩松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朴东赫、韩松哲支付申请执行人崔英玉本金40000元及利息96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220元,执行费20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15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工行吉林省延吉明珠支行帐户内的存款150000元。2017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150-2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韩松哲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2223元,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松哲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于2017年8月19日支付被申请执行人崔英玉、朴东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