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元革、汪秀珍与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元革,汪秀珍,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55号申请执行人:丁元革,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汪秀珍,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明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丁元革、汪秀珍与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7民初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32.28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