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雪峰申请执行冯旭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雪峰,冯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秦雪峰,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冯旭光,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雪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旭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暂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2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宗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