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鹏与被告谷利敏、张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鹏,谷利敏,张志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679号原告:马晓鹏,男,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利敏,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张志涛,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马晓鹏与被告谷利敏、张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晓鹏于2017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鹏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晓鹏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