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顺祥与刘先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祥,刘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466号原告:王顺祥,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刘先明,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王顺祥与被告刘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顺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顺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彦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