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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腊梅与杨化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腊梅,杨化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2506号原告:李腊梅,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杨化果,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山东省临沭县,现住址不详。原告李腊梅与被告杨化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腊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化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腊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由于手头资金周转不开,在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为两个月,由于相信被告所以未作出违约和逾期违约金之类条款。时至今日,被告也未能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杨化果未到庭应诉,在举证期满前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7日,被告杨化果向原告李腊梅借款50000元,承诺2017年6月30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条,确认收到该笔借款。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至今年未向原告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收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化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化果向原告李腊梅还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杨化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昕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