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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束华、舒贵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华,舒贵林,徐良翠,郭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束华,女,1965年6月5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舒贵林,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徐良翠,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郭昌忠,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束华与舒贵林、徐良翠、郭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3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成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