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束华、舒贵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华,舒贵林,徐良翠,郭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束华,女,1965年6月5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舒贵林,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徐良翠,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郭昌忠,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束华与舒贵林、徐良翠、郭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3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成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