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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沈占军与李学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占军,李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沈占军,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学峰,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沈占军与李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沈占军要求李学峰返还借款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0910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高消费。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