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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贺辉与张国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辉,张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贺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琳,女,汉族,系张国锋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2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贺辉与被执行人张国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国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贺辉执行款40422.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51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国锋与申请执行人贺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国锋给付申请执行人贺辉执行款40422.96元,于2017年8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贺辉执行款20000元,剩余执行款20422.96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贺辉要求被执行人张国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512元由被执行人张国锋承担。双方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贺辉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2执338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