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吉福,何莉莉,蒋荣秀,吕福,广西福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被执行人:蒋吉福,男。被执行人:何莉莉,女。被执行人:蒋荣秀,女。被执行人:吕福,男。被执行人:广西福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胜利路33号。法定代表人:蒋荣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吉福、何莉莉、蒋荣秀、吕福、广西福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广场东路××号房及××人民××路××房属被执行人蒋吉福所有,但均已抵押给金融部门,且玉林市人民中路411号-2幢B-F4号房被另案查封在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没有处置的价值,申请本院暂不处置上述房屋,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唐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盛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