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丛文利与王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文利,王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483号原告:丛文利,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王竹军,男,汉族,大兴农场国土资源局局长,住黑龙江省。原告丛文利与被告王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丛文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文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丛文利负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