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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丛文利与王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文利,王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483号原告:丛文利,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王竹军,男,汉族,大兴农场国土资源局局长,住黑龙江省。原告丛文利与被告王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丛文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文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丛文利负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