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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704室-8。法定代表人:王天,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C座3层。法定代表人:任建成,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8日作出了[2017]津仲裁字第012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2017]津仲裁字第0120号裁决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代理审判员  王再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鹏飞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