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文财、崔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财,崔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财,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崔顺利,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本院执行的陈文财申请执行崔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我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桂0503执2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顺利名下所有车牌号码为桂E×××××号的丰田牌小汽车一辆(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519972),但该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可进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