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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通明照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通明照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邓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成贵,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封,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通明照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焦抗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川0302执154-1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通明照具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其他非住宅房屋因拆迁赔偿,需解除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通明照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顺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