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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长春群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莫记针织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群兴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莫记针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群兴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莫记针织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0)民督405号支付令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牛晓彬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中     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0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建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