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单县中承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中承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2民初2947号原告: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健康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4896305—0法定代表人:张进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中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2200001055。法定代表人:杨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兴建筑公司)诉被告单县中承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承纸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鲁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00万元(待工程价款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2、就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至511.352万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职工宿舍1#、2#、3#楼,同时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870元及付款方式等,原告如约施工,现已完成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又施工了南门岗及迎门墙,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被告中承纸业公司未答辩。原告鲁兴建筑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从单县工商局调取的被告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为本案适格主体;2、2008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承建了被告涉案1#、2#、3#三幢职工宿舍楼的土建、装饰、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单价每平方米870元,工程总价款为13746000元;另外,1、本院依职权从本院(2016)鲁1722执310号、311号卷宗中调取的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出具的鲁广泰评(鉴)字(2017)第37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价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承建的1#、2#、3#三幢职工宿舍楼工程价款分别为159.41万元、214.51万元、202.44万元,总价款为576.36万元;2、本院依职权从本院(2016)鲁1722执310号、311号卷宗中调取的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做出的(苏)大正房估(2014)字第X09-0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关于涉案门岗房评估及执行情况,两个门岗评估价为4.992万元。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两份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出具的鲁广泰评(鉴)字(2017)第37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价报告无异议;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做出的(苏)大正房估(2014)字第X09-0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评估价格太低,称原告建造两个门岗实际花费40万元,另外还有南大门的迎门墙,用大理石建造的,加上刻字(公司名称)花费十几万元。本院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了被告涉案1#、2#、3#三幢职工宿舍楼的土建、装饰、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单价每平方米870元,工程总价款为13746000元。后由于被告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未建好即停止,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拒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承建的三幢宿舍楼主体基本完工后停止建设。本院依职权从本院(2016)鲁1722执310号、311号卷宗中调取的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出具的鲁广泰评(鉴)字(2017)第37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价报告载明:原告承建的宿舍1#、2#、3#三幢职工宿舍楼工程价款分别为159.41万、214.51万元、202.44万元,总价款为576.36万元;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做出的(苏)大正房估(2014)字第X09-0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关于涉案门岗房评估及执行情况载明:两个门岗评估价为4.992万元。原告认为评估太低,称原告建造两个门岗实际花费40万元,另外还有南大门的迎门墙(现已经不存在),用大理石建造的,加上刻字(公司名称)花费十几万元,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原告称被告已经支付了70万元工程款,按照评估价格,被告尚欠原告1#、2#、3#三幢职工宿舍楼工程款506.36万元和两个门岗的工程款4.992万元,共计511.352万元。被告未到庭质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告单县中承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北公司院内职工宿舍楼1#、2#、3#楼、两个南门岗予以查封,同时将担保物即案外人高松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单父路中段路边房产(房产证号: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徐执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被告两个门岗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11.352万元和就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予支持?首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11.352万元的问题。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涉案1#、2#、3#三幢职工宿舍楼的土建、装饰、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后由于被告经营管理不善,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承建的三幢宿舍楼主体未完工即停止建设。造成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对于原告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相应的工作对价应得到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工程款数额: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广泰评(鉴)字(2017)第37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价报告载明:原告承建的宿舍1#、2#、3#三幢职工宿舍楼工程价款分别为159.41万、214.51万元、202.44万元,总价款为576.36万元;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大正房估(2014)字第X09-0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载明:涉案两个门岗评估价为4.992万元。原告认为门岗评估太低,称建造两个门岗实际花费40万元,另外还有南大门的迎门墙,花费十几万元,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迎门墙现已经不存在,原告此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的70万元工程款后,被告尚欠原告511.352万元。原告称被告已经支付了70万元工程款,如果被告不认可,可待被告持有证据后另行处理。就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单县中承纸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1.352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就被告单县中承纸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3#三幢职工宿舍楼工程款506.36万元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94元,减半收取237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单县中承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