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8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姬苗芬与董万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苗芬,董万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782号原告:姬苗芬,女,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董万克,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苗芬与被告董万克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姬苗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姬苗芬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魏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