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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周茂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周茂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788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周茂雪,男,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6日作出平土资罚[20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周茂雪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9.28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189.2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罚款,计5299.84元。该处罚决定于同年6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虽有瑕疵,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二、准予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内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学东审 判 员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