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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月华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华,李青,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534号之二申请人王月华,女,52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青,男,51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玉霞,女,55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青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卡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青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卡号为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