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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明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1196号原告:周明申,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号。负责人:陶俊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明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明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明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9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原告购货车一辆,挂靠孝感市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挂靠协议》,该车辆登记牌号为鄂K×××××,原告2016年5月31日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投机动车车损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保险限额为72000元,且约定不计免赔。2017年2月原告雇请司机程增良驾驶该车辆,2017年2月26日23时00分,程增良驾驶鄂K×××××号货车行至243省道倒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辆侧翻,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增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自身车损及施救费用。事后,原告持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申请理赔,被告拒不赔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保险法的相关约定,其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以交警责任认定书为准;我们公司愿意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原告诉求部分过高,鉴定费、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0日,孝感市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零时至2017年5月30日24时止。承保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7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2017年2月26日,原告周明申驾驶鄂K×××××号货车行驶至243省道倒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辆侧翻,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增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对鄂K×××××号货车修复费作出鉴定:鄂K×××××号货车修复费为67820元。原告周明申为此还用去拖车施救费2000元。另查明,鄂K×××××号货车登记车主为孝感市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周明申,该车挂靠在孝感市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在诉讼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要求重新鉴定车辆修复费。本院认为,孝感市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周明申为实际车主,挂靠孝感市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周明申享受合同权利义务。鄂K×××××号货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进行理赔。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修复费67820元和拖车施救费2000元,共计698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周明申损失69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凯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