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异议人(被执行人)尚萌萌与申请执行人张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萌萌,张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异7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尚萌萌,女。申请执行人:张玮,男。委托代理人:金桂娥,女。系申请执行人张玮之母。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男。本院在审理异议人(被执行人)尚萌萌与申请执行人张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异议人所提异议的依据已被本院依法撤销,异议人尚萌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尚萌萌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尚萌萌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沈 立审 判 员 高 红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淑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