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远方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蜀都万达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蜀都万达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374号原告:张远方,男,1992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官桥镇。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蜀都万达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东路139号负1F。负责人:王雪飞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4栋2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方诉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蜀都万达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远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张远方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