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宗贤王光友与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友,钱宗贤,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683号原告:王光友,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钱宗贤,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2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炳南,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东,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泉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67847441。法定代表人:黄春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友谊,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光友、钱宗贤与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邮寄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光友、钱宗贤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光友、钱宗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