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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扎区兴东薄铁加工部与通辽市哲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市扎区兴东薄铁加工部,通辽市哲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39号申请人:满洲里市扎区兴东薄铁加工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经营者:臧凤岐。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宋彦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市扎区兴东薄铁加工部诉被告通辽市哲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满洲里市住建局的社保金232854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便于债权的实现,而向法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的社保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通辽市哲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满洲里市住建局的社保金232854元。案件申请费168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刘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璇 来自